2006年12月1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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赡养除了出钱还要献出亲情
杭州江干法院认定子女要对父母尽精神赡养义务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辛成

  本报讯 每月给一定的赡养费,就意味着履行了赡养义务吗?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,还包括精神赡养义务。昨天,杭州江干法院首次对一起赡养纠纷案(本报11月7日曾作报道),判决子女对父母尽精神赡养义务。
  江干区的宋某、顾某夫妇育有二子一女,长子和次子之间有较大过节,矛盾很深。长子因平时对父母关心、照顾不够,双方关系不和。11月7日,宋某、顾某将长子、次子告上法院,要求长子停止对他们的寻衅、辱骂和殴打,并给付赡养费。
  江干法院经审理查明,原告二老称每月收入有1900元左右,原告宋某每年年终还有村股份分红。在日常生活中,长子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上对二老不够关心、照顾。此案调解未果后,法院作出了判决。
  法院判决说,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,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。就精神赡养义务而言,子女应敬重父母,不能寻衅、辱骂、殴打父母。因此二原告要求其长子承担精神赡养义务,即不能对其寻衅、辱骂、殴打、诬告和人格侮辱的诉讼请求,合情、合理、合法。
  就物质赡养义务而言,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本案中,二原告每月有固定收入,年底有股份分红,其基本生活有保障,经法院主持调解,二原告表示只要长子对二原告尽到精神上慰藉义务,可以放弃赡养费请求。审理中,长子作出了相应的承诺,因此,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二老要求长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。